對於事實婚姻由誰開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一、對於事實婚姻由誰開證明?

對於事實婚姻由誰開證明?

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關係構成要件的,可以根據要件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

事實婚姻的相關條款: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5日公佈,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個已經算是事實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對於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否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就是屬於是以結婚為前提而所存在的婚姻,對於這種婚姻只要能被認可,那麼一般也需要由當地的部門人員進行開具證明,從而可以依法的得到婚姻法的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諮詢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