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給孫子屬於遺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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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遺囑給孫子屬於遺贈嗎?

立遺囑給孫子屬於遺贈嗎?

立遺囑給孫子屬於遺贈。因為根據繼承法之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情形應屬遺贈。那麼孫子在受遺贈後的法定期間內要接受遺贈,這樣才能合法得到該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有些衝突。二十五條規定接受的起始時間是“知道受遺贈”之日起算,而《意見》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本條把接受的時間擴大為“繼承開始後”,也就是受遺贈人即使沒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表示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後”作出意思表示。這一規定對保護受遺贈人的利益更為有利。

二、遺贈與贈與的區別

1.遺贈是遺贈人生前所謂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遺贈是於遺贈人死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與遺囑的異同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點。但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範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國家或者集體。

第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於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三,受遺贈人於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取得遺產。

綜上,現實中祖父想要跳過兒子直接給孫子的情況也是非常多見的,但是此時如果祖父沒有用協議的形式標明其遺贈的態度,財產可能還是沒有辦法直接交給孫子的,因為孫子在法律上並不能被算在直接繼承的順序之內,只能通過遺贈直接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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