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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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打印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打印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遺囑並簽名的效力怎麼認定?

一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製作遺囑,在打印件上註明了年、月、日,並由打印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的,應視為代書遺囑,且符合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要件,上述情況僅僅是代書人以打印的形式“代書”,打印人即是代書人。

二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製作遺囑,在打印件上註明了年、月、日,但僅有打印人或遺囑人簽名,則不能構成有效的代書遺囑。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要件,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包括代書人)簽名,而上述情況並無遺囑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見證人簽名,故不能成為有效的遺囑。

三是立遺囑人親筆寫好遺囑,為追求美觀或便於保存等原因,請他人按照自己書寫的遺囑打印一份,並在打印件上簽名,然後丟棄了原書寫的遺囑。這種情況形成的打印遺囑與原書寫的遺囑實為一體,應視為自書遺囑。

對於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認定目前已經在民法典中進行了明確,對於打印遺囑的效力還應當區分自書和代書的區別,但相關情況都是需要有見證人來對相關真實性進行見證處理,但如果涉及到被脅迫簽訂的,那麼該遺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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