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各自撫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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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各自撫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協議各自撫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據瞭解,很多夫妻離婚時不放心孩子交由對方單方撫養,希望自己能在孩子成長曆程中盡一份力,讓孩子得到相對完整的親情,減少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傳統離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有權探視子女,但當前探視權的行使實際上經常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夫妻雙方經過調解協商,往往希望用輪流撫養的方式撫養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

各自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但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複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協議輪流撫養作為一種新的撫養方式正逐漸在全國各地被接受和運用,但就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協議輪流撫養的還是算少數。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裁決,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撫養的問題是作為父母解決的環節,所以一旦自己覺得孩子的成長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依據有關的規定可以進行各自的撫養,但是有關的前提條件,需要自己多加註意,這樣自己的額利益維護就會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所以自己要有效的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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