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的監護權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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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子女的監護權屬於誰?

繼子女的監護權屬於誰?

繼子女的監護權屬於繼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若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是可以作為監護人。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即:再婚後繼父或繼母只要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就有了監護權,他們的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只要繼父對孩子若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是法定的監護權。

二、監護權在什麼情況下變更

1、因委託監護而發生

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為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託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於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

2、因約定監護而發生

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於委託監護,因為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託監護中,儘管委託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託給受託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託人也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説,監護人不能依照委託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託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託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託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

民事主體可以自由選擇結婚離婚以及再婚,對於那些在婚姻關係期間生育了孩子,但是離婚的情形,必須要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於撫養權確定後。若是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再婚,那麼另一方配偶也享有孩子的撫養權,也即此時對方也是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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