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探視孩子的權利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婚姻法探視孩子的權利有哪些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並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於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次數、地點、交接等作出判決。

儘管其中一方已經喪失了撫養權,但是由於他存在着對小孩的撫養義務,所以他必須要給小孩支付撫養費用,但是他給小孩支付撫養費用,他就可以享有小孩的探視權,探視權的具體運作是由雙方協商一致之後來確定的,可以寫一個探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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