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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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怎麼認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怎麼認定的?

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妨害信有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區別是什麼

1、前罪是單純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而後罪則還必須包括非法佔有的目的以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則只構成前罪。

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並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詐騙並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偽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時觸犯了前後兩罪,由於兩者存在吸收關係,應以後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同時觸犯了前後兩罪,由於兩者存在吸收關係,應以後罪吸收前罪。

4、行為人為了利用信用卡詐騙而實施購買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同時構成前後兩罪,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由於後罪法定刑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於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應以後罪論處。

5、行為人與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詐騙者事前通謀,為其出售或者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應以後罪的共犯(幫助犯)論處;否則,應以前罪論處。

妨害信用卡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只要是非法的持有他人信用卡或者是明知是屬於偽造的信用卡還持有、運輸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數量來進行判定,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十年有期徒刑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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