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糾紛民事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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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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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土地糾紛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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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格式)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於週轉,
寫下借條並約定6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後,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楊某
200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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