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 我們來聊一聊土地確權中容易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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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出台之前我國很多地區對於土地的管理是很不規範的對於宅基地的確認程序也不夠規範,實行誰先佔了就是誰的因而很多地區的朋友都出現對宅基地產生很多權屬爭議的問題那麼一塊地到底是我家的還是家的,很難講清土地權屬認定出現了糾紛要如何解決呢

今天,我們來聊一聊土地確權中容易發生的爭議!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如果是單位之間的爭議則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我們對政府處理爭議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的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同時,在權屬爭議解決前,爭議雙方需要保持現有土地現狀不變,不能隨意改變。

其次是土地權屬爭議的範圍土地使用權爭議就是指土地使用權不能確定屬於哪方即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都適用以上關於土地權屬爭議解決的法律規定,包括農民對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對土地進行佔有耕種、根據生活所需建設利用並收取土地收益等都屬於其爭議解決的範圍。其中,農用地使用權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指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用於建設住宅,也就是宅基地使用權。


因此,無論土地性質和用途如何,只要因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存在爭議,就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


最後當兩方村民對土地權屬產生爭議,首先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如果雙方能夠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是最簡單快捷的一種方式。後續可以通過土地登記的確權、更正等手續將土地的權屬和界限進一步明確。

但是如果雙方就土地問題各執一詞,都認為自己應該佔有,雙方無法就權屬爭議做出讓步,就可以請求村委會、鄉鎮政府進行調解。基層組織和鄉鎮政府可以行使為內部經濟組織成員調解土地爭議糾紛的職責。如果有爭議的村民不願協商、調解或者經過調解、協商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我們就需要向法律規定尋求幫助,通過法院起訴,幫助我們解決問題。


實踐中遇到土地確權的爭議涉及的專業知識很多法律關係較複雜如果您遇到有關土地權屬糾紛爭議的情形介於這類案件的專業性強建議您及時諮詢對土地相關糾紛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幫忙解決爭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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