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查封的房產要求過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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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查封的房產要求過户可以嗎?

對於查封的房產要求過户可以嗎?

1、對於查封的房產不可以要求過户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2、如果要解封被查封的房產:

(1)一是原告申請解除;

(2)二是提供現金擔保,就是講同等數額的現金交給法院;

(3)三是原告撤訴,案件審結;

(4)四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是訴訟請求。

3、被查封者若是有異議,可以提出異議執行。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4、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2)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5)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6)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房屋若是陷入民事糾紛,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或者是凍結,處於此種狀態的房屋,是不能被過户的。房屋相關部門在收到房屋的過户請求之後,需要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是否滿足房屋過户的條件,對於不滿足的,則需要駁回過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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