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退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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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並非結婚法定和必經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訂婚後給對方的金首飾等物品,可以通過雙方自行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如經雙方協商,女方主動退還,當然更好,如果女方不願主動退還,則可通過有關部門進行一些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財物。但如果這些物品為男方自願贈送,原則上不予返還,如系女方強行索要或借訂婚騙取的財物,則應予以返還;貴重的金首飾物品應當返還,小件物品可以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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