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重新認定代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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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重新認定代表什麼?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一般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對認定書的內容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複核,代表原來的事故認定書存在一定的問題。這種問題,可能是實體上的,比如雙方的責任劃分不符合實際情況。也可能只是程序問題,是處理交通事故中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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