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期限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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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債權期限有哪些規定?

申報債權期限有哪些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這一規定,確定債權申報期限有以下要求:

1、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期限。

2、債權申報期限為30日至3個月。債權申報期限長短可因破產案件規模大小、債權債務關係的複雜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

3、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之日起計算。

4、債權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延長期限。根據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方式有: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户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相關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所以一旦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進行破產申請之後,那麼法院就會根據該破產案件的具體規模大小來決定具體申報期限,通常一般的案件就在30日之內就會出期限,但最長也不會超過三個月,而債權人因為一些特殊的理由,沒有如期申報債權,也可以向法院進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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