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被騙 - 中介公司應否擔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買房被騙,中介公司應否擔責?

提問:我通過中介公司與伍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預付了20萬元房款和1.2萬元中介費。可事後得知,伍某隻是三個房主中的一個,另外兩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

我找伍某退錢,伍某卻消失蹤影,另兩個房主稱不知其去向。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中介公司稱其只負責居間介紹,我買房被騙和公司沒有關係。

請問,買房被騙,中介公司應否擔責?

回答: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規定,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是居間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屬於居間合同。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在接受委託買房後,除找尋合適的房子外,還應積極在買賣雙方之間斡旋,介紹、撮合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只有在雙方簽訂了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後,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方履行完畢,才有權收取合同約定的佣金。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所購房屋有三個房主。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為其中一個房主,是無權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自作主張同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對於中介公司來説,查清房屋所有權是基本義務,但是中介公司沒有查看伍某房產證,更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查證,以至你與只有三分之一產權的伍某簽訂合同,並支付了20萬元房款。對於無效合同的簽訂和你損失的造成,中介公司存在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僅應當退還中介費,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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