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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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的免責事由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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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

  一,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二,免責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並不意味着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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