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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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建立在當事人充分協商一種的情況下,此時要保證協議是自願、平等簽署的。但實踐中有的人總認為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到底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嗎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應當根據情況認定。

(一)一般情況下,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在審理過程中,應當着重審查,協議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無效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一般應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顯示公平的情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應當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數額與協議中約定的數額進行對比,如果實際損失數額明顯超過協議約定的數額,應允許受害方撤銷或變更賠償協議;相反,如果實際損失數額明顯少於協議約定的數額,亦應允許賠償義務人撤銷或者變更。對於達到何種程度才可認定為“明顯”,系法官裁量權的範圍,但筆者認為不應隨意擴大,根據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及理論界的通説,一般可以30%為限度,即“超過或者少於30%”便可認定為顯失公平。

(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內容應當進行實質審查,探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如果當事人並未就賠償事項全部約定清楚,而僅就其中部分賠償事項達成了協議,那麼對於協議中少列的應當賠償事項,賠償權利人仍可就少列的賠償事項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

2、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並未表明詳細的賠償事項,僅概括的列明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認定為雙方對自己實體權利進行了處分,只要該處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該協議就應認定為有效,賠償權利人應就該協議主張權利,賠償義務人只就該協議履行義務。

3、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雖然列明瞭部分賠償事項,但經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就整個賠償事項的概括約定,這種情況下雙方也只能按照該協議履行,賠償權利人只能就該協議主張權利。

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清楚的知道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可能是因為協議的簽訂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的。但一般情況下該協議在雙方簽字之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就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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