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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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的房屋相鄰,乙的房屋着火,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撲滅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為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撲滅大火的行為則屬於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屬無因管理。

這裏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此處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判斷。如果按照一般情況認為屬於謀利益之行為,而實際結果並未使得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

又如:甲根據天氣預報,知道颱風來臨,看到鄰居乙家的房屋無法抵擋,遂為之支付費用若干予以修理,但颱風來後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負有義務而管理人認為沒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本無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二、民法典無因管理造成他人損失該由誰賠償

民法典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三、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成立條件不同

1、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

2、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三)事實不同

1、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

2、而不當得利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民法典中所規定的無因管理主要包括從為他人管理事務直到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三種要件,這三種要件在法律框架下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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