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製交付佔有改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擬製交付佔有改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設立書面合同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二、佔有改定的構成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
對於擬製交付的佔有必定程序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擬製交付中還涉及到用非實物代替實物來進行交付的情況,所以必須要對相關交付情況進行認定,必須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