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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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交付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房屋交付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佔有改定的構成要件是: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二、二手房中買方要注意什麼?

1、草率的簽訂買賣合同。

二手房交易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都很難輕易的相信對方的誠信。買方的風險最多,因為根據一般的交易習慣,往往都是買方先履行交納定金、收付款的義務,然後才能辦理過户手續。約定辦理過户手續的流程、期限以及違約責任就變得十分重要。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諸如户口、產權、抵押、税費等等一系列複雜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買方利益,就是首先要考慮並寫入合同的事情。

2、輕易的相信中介或者賣家的口頭承諾。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它的主要內容包括房源和各項手續,居間促成買賣交易(一般以訂立合同為標誌),在這種情況下,中介人員為了賺取佣金,極力促成買賣交易,主動地幫助賣家掩蓋買賣交易中的風險。賣家則急於出售房屋,取得購房款,也往往對房屋的抵押、承租、質量瑕疵、產權瑕疵等等問題進行隱瞞,知道大部分錢款進入賣方控制中,買方可能才發現這些風險,這個時候維權就比較晚了。

基於以上原因,賣方和中介公司常常就一些問題作出虛假承諾,以打消買方的顧慮,促成交易。這些口頭承諾在發生糾紛後很難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導致很多業主因此吃了啞巴虧。同樣的問題不光發生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也發生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要要求對方把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如果他不敢寫,其中恐怕就有很大風險了。

3、發生糾紛後言辭衝動或者避而不見。

已經訂立了買賣合同,如果合同是由律師訂立的,那麼律師一定為糾紛發生準備好了正確的應對策略,可以依據合同條款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

但是如果您是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訂立了中介公司或者對方出具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控制自己的行為,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不動產交易根本就不適用於佔有改定,法律上所規定的佔有改定也是針對動產的交付。如果當事人非要約定以佔有改定的這種方法完成房屋交易的話,我們可以考慮購買其他房產,因為交了錢不佔有房子可能會產生的後果是很明顯的,比如當事人再把房子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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