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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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的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的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的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的,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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