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要約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要約撤銷的法律後果是要約失效。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撤銷要約,以下兩種情況是不可以撤銷的: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失效的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是可以撤銷的,撤銷之後要約就會失效。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撤銷要約。如果想要撤回要約的話就必須等要約送達之前撤回。但是要約並不擁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雙方達成要約之後要及時的簽訂合同,防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