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租房合同有法律效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一、簽訂的租房合同法律效益嗎?

簽訂的租房合同有法律效益嗎?

(1)租房合同只要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合法有效。

(2)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合同從雙方簽字時起就合法生效。當然,如果雙方願意公證的話也可以,公證只是使合同的證據效力更強一些。

(3)雖然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但現在各地政府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到房管部門“備案”,注意:備案只是為方便管理,但不影響合同的生效。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此條已經失效)(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司法實踐中,對於租房行為的認定必須由雙方協商後進行確定,特別是對租房合同的簽訂上,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條件,如果租房合同的條件雙方存在分歧或者本身存在法律方面的漏洞和問題的,那麼所簽訂的租房合同就不具備相關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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