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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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勞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個人勞務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勞務合同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務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説,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

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麼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

二、訴訟管轄概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我國在法院管轄權的確定中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比如説級別管轄,屬地管轄等各種各樣的原則。大致有四種原則,這四種原則大致囊括了訴訟法院管轄權確定時的各種情形。因此,瞭解這四種管轄權確定的基本原則,就大致瞭解了管轄法院確定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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