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實際履行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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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有沒有履行合同

合同未實際履行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合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因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屬於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法律諺語中有“契約必須遵守”的説法,而我國早先頒佈的《民法通則》第88條第1款也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2、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範圍。

3、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築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

4、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後果。情勢變更的實質,乃是誠實信用原則之具體運用。

三、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查清合同交易對象的情況

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調查好對方的底細,不能稀裏糊塗的就簽字了。要拿出有效的身份證件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證明身份的文件,審查清楚可以防止對方泡路。尤其是要注意親朋好友或者是其介紹的人。

2、合同價款、違約責任明確

不要以為你把合同價款談妥了就完事,寫在合同裏就舉得有保障。價款明確不僅要求數額明確,更重要的是付款方式以及是用美金付呢還是人民幣呢,這些都是很講究的,付款方式寫的不清不楚,容易讓對方鑽空子,最後價款很可能因此而改變。其次,違約責任是合同裏邊很重要的一項條款,事關雙方履行合同的誠意。若一方違約,怎麼違,違約之後負怎樣的責任,是很考驗雙方在進行交易時自行預測將來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防範。因此,違約責任一定要寫的明確,講雙方的權利義務講明白。

3、爭議地點明確

如果雙方簽訂合同後,以後發生爭議,要打官司的話,一定要寫清楚是去哪裏打,是去法院還是仲裁,而且合同上的法院和仲裁機構要寫清是當地哪裏的法院和仲裁,籤之前,最好去查看一下當地是否真的存在該仲裁機構或者法院。

4、蓋章簽字要清晰

本身,公章的真假性也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去檢驗一下的,但是公章帶有隱私性很難去辨真假,但是一定要注意對方蓋章的時候,要清晰可見,而且對方簽字的字跡最好也要求工整清晰。

合同的簽訂是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條件下為前提簽訂的,所以對合同當中所簽訂的任意條款都需要做遵守,雙方都會有相應的義務,都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只要是沒有全部履行義務那麼就屬於沒有實際履行的範疇可能會面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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