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辦法停產停業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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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辦法停產停業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辦法停產停業的規定是什麼?

責令停產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二、不予處罰算行政處罰嗎?

不給予處罰也算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一般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中作為最為常見的一種處罰的,一般而言只要是判定該兩種情況的當事人都是有可能有着行政處罰的機會,並且該類型的處罰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例如未成年人違法後,因不滿十八週歲不具備刑罰處罰的,所以一般給予的處罰是由家長作為管教。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規定: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不予處罰也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處罰以懲戒違法者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有7種,分別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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