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複議材料後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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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的相關規定後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所謂主要舉證責任,具體體現為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要對以下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複議材料後要做什麼?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要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的法律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準確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具體包括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認定其行為違法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條件是否具備等。

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依據。適用依據準確是具體行政行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有關規範性文件是正確的。

3.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 行政行為往往會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法律有明確程序性規定的行政管理事項,行政機關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具 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有關證據。

4. 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包括具體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兩個方面。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複議機關)可以撤銷或變更 該具體行政行為。

因此,被申請人不僅要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還要提供證據對其適當性問題加以證明。在行政複議中,如果被申請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就會承擔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複議機關撤銷或變更的法律後果。此外,被申請人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舉證責任,否則也將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如果是當事人申請了行政複議,受理機關在受理了這次行政複議的案件之後,就會把行政複議的相關材料發給被申請人,而被申請人在收到了行政複議機關發來的材料之後,就要開始着手準備舉證的相關材料來承擔舉證責任,這主要是為了證明他們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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