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強制執行終止條件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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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強制執行終止條件上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終止執行的情形有一下幾種: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行政強制執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其實一般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不會終止的,因為行政單位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時候也非常的謹慎,朝令夕改的這種狀況很少發生。不管是決定執行強制措施,還是終止採取強制措施的,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