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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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但是當時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做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版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枉法權裁判行為的,有上述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再審等於是要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意思就是當事人如果對二審的判決結果仍然有爭議的話,可以申請再審,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申請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書生效以後的6個月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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