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動產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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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動產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特殊動產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留置

留置,是一方(債權人)佔有另一方(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規定給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按照法律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一種擔保制度。留置權的產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作用,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可以是由當事人的協議。留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為成立和存續要件,佔有喪失,留置權也隨之消失。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一種擔保制度。抵押也是動產擔保中的一種。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稱為抵押人,接受抵押財產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或受押人。

(三)典質

典質又稱當押,它是由債務人把財物交予債權人,並由債權人保管,到債務清償時,債權人應返還財物於債務人,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變賣質物,並將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不論是有形的財物如衣服、設備等,還是諸如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的權利均可充當質物,前者稱為“動產質”,後者稱為“權利質”。

二、動產擔保的分類

根據動產的類別,動產擔保可以分為有形動產擔保和無形動產擔保。前者設置於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有形資產上,後者則設置於各種合同權利或收益、工業產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上。

根據擔保權人對擔保物佔有和控制的程度劃分,動產擔保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在質押關係中,出質人須轉移出質物的佔有;而在抵押關係中,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比較而言,抵押擔保能在不轉移佔有擔保物的同時實現擔保功能,使交易的安全與效率得以統一。

有關特殊動產擔保的相關程序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方式來進行,特別是在辦理擔保時,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擔保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方式和類型,具體情況下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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