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法條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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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現擔保物權法條是如何規定的?

實現擔保物權法條是如何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二、會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院在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實現擔保物權的訴訟請求之後,會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擔保物權確實合法存在,那麼法院可能會採取拍賣、變賣等的方式來處理擔保人名下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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