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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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係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係。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係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有人將債務加入與履行承擔混為一談。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與債務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兩者有如下區別:履行承擔中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於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擔,而是債務加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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