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委員會是如何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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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委員會是如何組成的
律師解析:債務委員會也就是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最多不得超過九人。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説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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