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補籤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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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補籤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可以延長嗎

一、借條補籤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可以延長嗎

借條補籤,也不可以延長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可以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我國,保證期間是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借貸關係中,如果一開始沒有保證人,事後補籤借條的時候可以找保證人,如果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有保證人,一定要在借條當中對保證責任以及保證期間等相關事項進行約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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