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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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1、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
2、《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二、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應于贈與標的物交付或未移轉登記之前。《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定:
1、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具體而言,對於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
3、對於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
4、如果贈與標的物已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
5、若標的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記,僅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
三、任意撤銷的範圍
1、應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2、《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3、對於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説,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
綜上所述,對於任意撤銷權是否有時間限制這個問題可以總結出,任意撤銷是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必須在贈與的事務沒有交移之前進行,具體的可以參考上文,對於任意撤銷權的範圍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任何贈與都可以任意撤銷,只有在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內,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