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訴訟 -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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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訴訟 法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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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訴訟

根據國家對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規定具體包括“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四、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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