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是否包括在辦案時間內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一、公告送達的特點

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是否包括在辦案時間內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 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的方式

公告送達是一種法律推定送達方式,需經過一定期限,才視為送達。合理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可以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辦案效率,節約辦案成本。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沒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達有三種傳統方式:

1、在法院張貼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

3、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前兩種方式,具有省時、節資、民眾易見易知之優,但存在公告範圍窄、公告發出難考證之不足。後種方式有公告範圍廣、正規、權威之優,但存在耗資費時、民眾難見難知之不足。因此,恰當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具有積極意義,我們務必區別對待。

對下落不明的受送達人,儘量擇用國家級大眾報紙刊登公告,以求公告範圍廣、正規、權威。對下落不詳的受送達人,宜並用兩種張貼公告方式,以求省時節資、民眾易見易知。另外,隨着現代信息技術的普及,互聯網走進平常百姓的生活,我們也可償試單獨或並用快捷簡便覆蓋面廣泛的互聯網發佈公告,以期讓受送達人可以多渠道獲知相關信息。

三、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是否包括在辦案時間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前款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按法律規定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不包括在辦案時間內。

勞動監察公告送達需要根據被告知人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告知方法,有利於被告知人儘快的得知相關消息。關於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是否包括在辦案時間內的問題,根據規定,公告發出後60日即被視為已經送達,可以開始對案件的辦理,勞動監察公告送達時間不包括在辦案時間內,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