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狀受理後多長時間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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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狀受理後多長時間能開庭?

民事訴狀受理後多長時間能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開庭的具體時間,但規定了各個階段的處理時間:

1、起訴書上交到法院後,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訴訟法院立案條件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實,原被告一定要做好心理準備,就是説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訴訟狀以後,很有可能不會短時間之內就安排開庭的,因為遞交訴訟狀的時間先後順序不一樣,案件的難易程度也不同,所以開庭的時間只能由法院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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