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逮捕證下來能釋放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刑事案件中逮捕證下來能釋放嗎

一、刑事案件中逮捕證下來能釋放嗎?

一般是不能的,逮捕證下來後需要執行逮捕。除非經過訊問後發現不應當逮捕,這種情況下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逮捕意味着什麼?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被逮捕後又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被逮捕後又無罪釋放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案件中相關部門作出的任何決定都不可以朝令夕改,無論採取哪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操作流程,如果已經下來逮捕證,説明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是極大的,如果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有關部門無權隨意製作逮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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