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與失信被執行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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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高消費令與失信被執行人有什麼區別?

限制高消費令與失信被執行人有什麼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強制執行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列入失信名單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時間先後不同;

強制執行程序先於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單是強制執行的結果之一,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有三種,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執行;三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情形的,將其列入失信名單。

二、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哪些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和被限制高消費存在法律後果,時間順序還有法律依據上的不同,限制高消費限制的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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