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調解申請仲裁裁決均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一、協商調解申請仲裁裁決均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
協商調解申請仲裁裁決均可以中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民事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仲裁裁決書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五、不執行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需準備哪些材料?
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5、仲裁裁決書。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民事糾紛最常見的解決方法就是協商、調解或者申請仲裁,以合理的方式處理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可以隨時重新計算。不過,跟協商和調解不同,協商和調解是自願的,而仲裁裁決屬於法律文書,仲裁裁決生效後是必須執行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