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做證人會留下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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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很多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隨着社會套路越來越多,很多人都不願意管閒事,也不愛熱心腸助人為樂。還是源於對自我的一種保護,那如果是自己的親戚或者朋友犯了法,碰巧自己又是證人,我們可能就會出現疑惑,做證人會留下案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學習下。

在我國做證人會留下案底嗎?

一、做證人會留下案底嗎?證人的口供算案底嗎

案底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以後才會有的,證人的口供不算案底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所確定,不必贅述。

2、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3、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僅如此,中國刑法更是將刑訊逼供行為規定為犯罪。長期以來,實踐中對非法獵取的口供,如屬“屈打假招”之類的口供,自然不會被採信,但對於非法獲取的“真供”採信與否多有爭議。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我們做證人會留下案底嗎這個問題也有了答案,證人的口供是可以提供作為證據,但是案底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以後才會有,所以如果有警察需要我們去做證人,只要自己是沒有犯法,是不用擔心會留下案底的。作為證人是可以幫助法律懲治犯人,小編覺得我們還是應該義無反顧的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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