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予執行部分仲裁裁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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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不予執行部分仲裁裁決是否合法?

申請不予執行部分仲裁裁決是否合法?

申請不予執行部分仲裁裁決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包括哪些?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程序在當代社會非常的重要,仲裁程序相對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活動來説是比較簡單的。並且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也是具有法律方面的項目的,如果對方不予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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