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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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的

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六种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强奸罪结果加重情形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上文可知,如果有强奸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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