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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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指导意见
我想咨询下关于继承权公证指导意见
一、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居住在境外的继承人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有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情况时,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作为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 二、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以医院证明、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或者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为准,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墓穴证明、火化证明为辅助证明。 三、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全体法定继承人或者全体遗嘱继承人认可的遗产凭证及清单。 四、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交全体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详细列出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五、公证机构可以采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核实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核实结果应当有多项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不宜凭“孤证”办理继承权公证。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当在公证员面前作出,形成书面材料存档;继承人在国外或者外地的,其声明书应当经公证。 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继承人反悔提出撤销的,公证机构不得撤销,建议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继承权公证指导意见可参考以上的解答,望周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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