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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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的规定,应当由院长批准,但实际操作起来,都是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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