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农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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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农村土地纠纷
海南省文昌市农村土地纠纷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文昌市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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