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仲裁选择的地点

来源:法律科普站 2W
申请经济仲裁选择的地点
工程承包仲裁的地点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在以后的律师代理业务中,我们应当重视这一变化。另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作为房产建筑企业,平时在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时也应重视这一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为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引发费用纠纷的时候,仲裁往往是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应该向工程承包合同签署的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常情况下,引发费用变更的因素在发包人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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