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过错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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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过错方承担吗
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与是否由过错方承担没有关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名义上所产生的所谓“共同债务”,在相关司法解释下能够最大程度保护一方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以看出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的证明责任由债权人提供,此方法从侧面保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恶意形成的一些债务,避免结婚导致“被债务”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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