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外国有关的继承权的公证 - 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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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外国有关的继承权的公证,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对于与外国有关的继承权的公证,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应提交法定继承人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在该市有户籍,应提交原始身份证和原始户口登记表;如果申请人已经离开该国,则应提交原护照;如果帐户被取消,应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与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由申请单位人员(组织,劳动和管理)部门签发,如果没有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应当发证。

3.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4.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内死亡的,应当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登记证明;如果他们在国外死亡,他们应提交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的死亡证明。如果遗失了继承人或其下落不明,法院应发出法院发布的声明。死亡判决。

5.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和子女的证明,以及亲属亲属的证明。

6.如果法定继承人去世,则必须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证明。

7.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认证材料。

在上述认证材料中,如果来自国外,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和中国大使馆认证。

(2)遗嘱的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第1-6项提交的证书和材料;

2.继承人的意志

3.如果幸存者的遗嘱被提交给外国人,遗嘱必须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

4.如果有遗嘱执行人,则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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