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单独二胎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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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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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单独二胎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